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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名誉权”不是“官誉权”

1998-12-1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张守宇

新闻官司的原告中有不少是特殊身份的公民(包括法人),他们有一定的职务和权力。当群众或新闻媒体认为这些官员有违法失职行为并公开批评后,就认为名誉受侵害而提起诉讼。这种官员诉讼在目前的新闻官司中占相当大的比例。譬如目前再审之中的刘兴中诉《工人日报》案,已审结的福田区法院诉《民主与法制》杂志社案等,共同特征就是原告都颇有些权力。

这类官员名誉权诉讼维护的是官的名誉,不是公民的名誉。在刘兴中诉《工人日报》一案中,涉及到公款购房、打击报复等问题。这种行为只有担任一定职务的人才可能实施,一般职工办不到。显然,公民名誉和官员名誉有区别。

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,法治社会总是通过立法来扩大公民的参政权和监督权,限制官员的随意性,使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。也就是说,当官就得接受监督,就要允许批评检举,而官员诉讼似乎就有拒绝批评之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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